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甲认可孙乙已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即年利率60%)计算至2016年12月的利息,现孙乙要求李甲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4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乙表明同意支付李甲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甲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