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经济高速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高速发展,民间资本也加快了流通,也造成了借贷关系的高速发展。那么,若是债务人也有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还钱吗?
甲市有A、B、C三家公司,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张《买卖合同》,但是在2015年,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因此无力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但是实际上,B公司也是债权人,2014年C医院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C医院并未偿还债务,而B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因此B公司的债务并未要回来。
那么,像这种情况,债务人也有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还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B公司可以直接找C医院行使债权,要求C医院还钱。而A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B公司所欠A公司的债务,因此A公司不能向C医院要求还钱。
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只能向欠他钱的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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