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门槛过高,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对于大部分债主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
为了让财产保全这一诉讼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财产保全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本规定,第9条还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本次调整,直接降低了保全门槛,对广大债主来说是大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