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老赖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现在的老赖不仅仅只是个人,企业成为老赖也非常普遍。那么假如遇到老赖公司跑路人去楼空后,那该怎么拿回自己权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老赖”公司人去楼空、停止经营,面对这样的“老赖”公司,债权人只有向“老赖”公司股东进行追偿才有实际意义。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工商机关不再以企业未年检为由主动去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然而对于这些已经名存实亡,停止营业且对外负债的“老赖”公司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不主动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将失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老赖公司人去楼空第一步:取得“老赖”公司停业的相关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作为债权人来说想要使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取得债务人公司停业6个月以上的证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认定债务公司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
债务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是通过税务部门查询“老赖”公司是否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状态。
老赖公司人去楼空第二步:向债务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作为债权人应将收集的证据,向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当然,反映的结果如何,取决于工商机关对反映情况的重视程度,以及债权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因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都只用了“可以”一词,而不是“应当”。
老赖公司人去楼空第三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债务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且怠于清算的,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债务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毁损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