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老赖”,相貌多样、性格多变、职业不限,一成不变的是我欠钱了,且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我偏偏不想还,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偏偏不履行!
之前我态度很强硬,坚决“不”,大家能奈我何?可最近,日子貌似越来越难过了……
就在近日,听说最高法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又将矛头对准了我们这类人。
比如——
《财产保全规定》:担保数额“降”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之前在财产保全中,过高的担保要求导致极少适用保全,我经常趁机处分财产,颇为侥幸。
如今,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还明确了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可免于担保的情形。
此消息于我是重击!
好吧,既然财产保全无空可钻,那我开动脑袋,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规避执行总成吧!
然而——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受让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瑕疵出资等或担责
追债的人源源不断……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逃避债务更难了……
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等情形。
好吧,让我担责我就担责,我就是没财产可供执行,跟之前一样终结此案就成咯,万事大吉!
不料———
《终本规定》:严格规范终结程序穷尽措施方可终结
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
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
说实话,我很烦,除了上述三份文件,法院和其他部门总是想法子打击我,我要是反抗得厉害了,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甚至,部分案件还可以以自诉程序追诉!
我要是哭穷,乖乖待在家里,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迅速查控我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等。就在最近,最高法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意见,要查询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这些也就罢了,前不久特有名的那个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影响我的生活了,100多项具体措施让我处处受限!
限、限、限~~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补贴,限制评优,限制任职,限制出境,限制坐火车、坐飞机、住宿宾馆饭店、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我平时高消费习惯了,这哪能受得了!
还有呢,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网上冻结、划扣财产,网购受限,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在家烦闷,出门去散散心吧,结果~~
去重庆吧!不成,上不了高速!早在去年,重庆高院联合高速执法支队在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
去浙江吧!不成,某些驾驶行为禁止!今年3月,浙江省云和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去江苏吧!不成,首创24小时直播抓“老赖”!今年7月,江苏高院“法院执行24小时雷霆出击”直播启动,24小时间,660多万网友参与见证围堵、制
“老赖”的全程。
去北京吧!不成,法院首次要求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协助限制“老赖”!今年初,朝阳法院就188件执行案件向269个失信被执行人和单位发送限制消费令的同时,向三家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老赖”不得摇号买车!
去河南吧!不成,全媒体全方位曝光“老赖”!除了官方网站,河南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手段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典型案例,
……
能去哪呢?
曝光、曝光、曝光~~
上海火车站大屏幕曝光老赖,鄂尔多斯大屏幕曝光老赖信息,长春路口大屏幕曝光老赖;合肥市中心大屏幕曝光老赖……福建、新疆连微信朋友圈、公交车载电视也用上了~~
“处处受限”加之“面子攻势”,还有各部门合力出击,我现在真是过街老鼠、寸步难行,我还是乖乖还钱,赶紧履行法定义务吧!顺便,奉劝那些跟我一样的“老赖们”,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啦,这些密密织就的网我们是逃不过的,赶紧回头,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