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去承担相应责任,替债务人偿还后。不是整个债务纠完成了。担保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且法院也会支持。
2014年3月28日,代某连向银行贷款50000元,陈某国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至代某连账户上。代某连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经银行催收,其于2015年5月19日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18000元,尚余本金36799.17元及利息未清偿。2015年12月4日,该银行诉至法院,2016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代某连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6799.17元及逾期利息,陈某国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后因代某连、陈某国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国支付了执行款22151.11元及执行费451.98元,共计22603.09元。2016年6月7日,原告陈某国提起诉讼向代某连追偿代偿金。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陈某国作为银行与被告代某连之间借款的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代偿金额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陈某国要求被告代某连偿还其代为支付的银行借款(法院执行)共计22603.0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