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某日,家住融水镇的汪某收到一张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
发生什么事?
怎么会有传票?
基本案情
汪某的妻子陈某与债主姜女士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以急需资金投资为由,先后两次向姜女士借款共计25万元。陈某向姜女士写下欠条,双方约定同年11月25日前陈某将欠款全部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陈某分文未还,且不知所踪。为追回欠款,2016年1月,姜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姜女士认为:汪某、陈某为夫妻关系,陈某的欠下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汪二人共同偿还。于是她将陈某和汪某一并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给陈某的25万元。
法庭之上为己辩解
法庭上,汪某辩称借款是陈某个人所为,他本人并不知情,且他与陈某早在两年前就已分居,各自工资及开支互不干涉,欠款是陈某为了赌博而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他认为陈某的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而该案开庭当天,陈某经融水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被判与前妻共同还款
融水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以投资为由向姜女士借款25万元,并有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法院对姜女士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汪某主张与陈某已解除夫妻关系,涉案的25万元欠款为陈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明,汪某与陈某于2015年12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汪某并未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他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按约定各自所有;并且,对于汪某辩称陈某借款是为了赌博一事,因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借款是用于赌博,也不足以认定涉案借款未用于他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融水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使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陈某、汪某共同偿还姜女士借款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是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将不予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涉案债务发生在汪泳与陈丽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汪泳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陈丽洁借款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所以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