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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债务人用债权抵债,行得通吗?

犬神百科2017-10-10 15:01:55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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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活动的活跃,社会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复杂。我们常常会听到债务人说,我不是不愿意还你钱,是别人欠我钱也没还我。甚至就会有许多债务人提出,用自己的债权抵债。那么究竟债务人用债权抵债究竟各个债务关系中的人需要注意什么呢?


债务人用债权抵债

债务人用债权抵债,法院判决有效
  老邹与A公司曾经是合作伙伴;这些年交易下来,A公司欠了老邹60万元货款尚未归还。去年10月,老邹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A公司自愿将自己享有的对第三人B公司的63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老邹,以抵消其欠老邹的债务。
  在去年11月13日,A公司将债权转让的通知书送达了B公司;次日,B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事后,老邹带着其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找到B公司。在要求其还债无果后,老邹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B公司因与案件有重要关联,被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庭审中,B公司提出,自己是欠的A公司的钱,并没有欠老邹的钱,没有义务给老邹还款。而且,自己一直在陆陆续续给A公司还款,目前只欠其15.3万元了,没有理由给老邹还63万元。为此,B公司还特意向法院提交了近几个月其给A公司还款的银行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邹与A公司的《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协议书,A公司已经向第三人B公司通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三人B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未提出异议。据此,法院认定,老邹与A公司的债权转让是有效的。第三人B公司实际只欠A公司债务15.3万元,其应向老邹偿还的债务只有15.3万元,老邹向B公司主张63万元的债权是不成立的,老邹应向A公司主张剩余的债权。
  武陵区人民法院最后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B公司只偿还老邹15.3万元债务。
  债务人债权转让抵债的相关解说
  那么,究竟债务人怎样转让债权才有效呢?第三债务人难道只有默默接受的份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通知在债权转让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否定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在第82条便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第83条亦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用债权抵债

债务人转让债权抵押债务不能转让的情况
  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转让。《合同法》第79条便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如果不想一笔债被“转来转去”,债务人可以在合同里便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或依据其他款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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