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在面对债权人,面对法院判决总是以无所谓的态度去,对于判决执行更是百般躲避与对抗。近日峡江县一女老赖,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并且转移财产。最后被法院严厉执行,女老赖被判刑。
为经营公司被判刑女老赖十年前借款十七万
被判刑女老赖郭某娇系峡江县人,家住巴邱镇。颇有商业头脑的她在本地经营一家皮件公司。2006年7月31日,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个人向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更名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3125‰,还款到期日为2007年7月16日,逾期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借款到期后,郭某娇并未如约归还本金,只将利息偿还至2007年10月12日。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起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判令郭某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17万元和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
被判刑女老赖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某娇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2009年12月9日,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峡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峡江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12月10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郭某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但被告人郭某娇既不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经调查,2011年3月份郭某娇与其丈夫出资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为规避执行将该车辆登记在其丈夫弟弟名下,但该车仍由其丈夫使用。2011年8月份,郭某娇又将其名下的峡江县某皮件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在获得转让款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与其丈夫商议将其中50万元元用于公司投资,剩余80万元用于私人还款。
又因拒不执行女老赖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5月9日,因郭某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峡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郭某娇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娇向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本金17万元及利息2万元,本息已全部还清。
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能够认罪悔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对于那些有能力而不履行的的老赖,认为自己转移财产能瞒天过海,即使法院判决后,不去履行,也无人能拿自己怎么样。最后的后果就是该还的债务一分不少还上,还得去监狱里蹲蹲上一些日子。女老赖被判刑的例子就是在告诉我们,欠债不还,有可能也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