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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躲债转移财产把房子低价“卖”给儿子

行业资讯2017-10-30 17:12:11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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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时借钱,但是借钱须得还。偏偏有许多债务人把钱借到了觉得是自己本事了,至于还钱,早就被被抛到脑后了。唯一记得的是怎么去躲债。这不,一债务人借钱不还,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为转移财产把房子低价“卖”给儿子。
  债务人欠钱未还,房子却“卖”给了儿子
  被告人许某,临海人,在2011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陆续向椒江的原告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在原告李某多次催讨下未归还,并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许某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去年下半年,李某多方打探得知,许某在法院判决后,便将自己位于无锡市的一套商品房变更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了。李某认为,许某此举意在逃避债务,遂又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许某和其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许某名下。

债务人转移财产低价卖房

据原告代理律师调查,2016年8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许某益签订一份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20万元出卖给第三人。“我认为被告作为债务人,在没有清偿对原告债权的情况下,以低价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应当定为逃避债务的行为。”
  当天开庭,许某并未出庭。原告出具了多份证据,包括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当地房屋市场价格等等。根据市场价格,许某20万元转让给儿子的这套房子价值在45万元以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许某和第三人许某益是父子关系,上述房屋买卖,发生在被告未清偿原告债务期间,被告许某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法院支持债权人请求,撤回债务人低价转移“卖”给儿子的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许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除李某外,许某尚有多处负债,其转让涉案房屋这一财产处分行为,必将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利益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许某本应履行判决,偿还债务,但在判决后低价将房子“卖”给自己儿子,已经对李某的权利造成了实际侵害。李某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债务人转移财产低价卖房

法官介绍,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放弃他的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当然也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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