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案件当中,当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讼至法院。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会有一个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一个确认过程。下面就给大家讲讲债务偿还债务人履行能力的确认的相关知识。
(一)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发现。
要规范、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通过以下方法获取:(1)债权人发现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法官要求债务人申报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黄金等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投资股权、银行存款、保险、现金、工资收入、奖金;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另外,还要申报债务人所经营承包的土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3)法官依职权调查审核。法官除对债权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审核保全外,还要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进行现场清点登记,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藏匿、处置财产,导致以后执行不能。同时,还要依职权向社会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调查债权人所提供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必要时还要通过查询、搜查的方法查清可供执行的财产。(4)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纳入庭审调查、执行听证一并审核。通过举证质证摸清债务人在诉讼和执行开始时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使债务人财产状况透明,为下一步对其履行能力评估打下基础。
(二)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评估。
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评估,实际上就是对债务人所拥有的资产价值的评估,这是一项看似简单实际很细致的工作。为了相对评估准确可采取以下程序进行:(1)债务人自认价值。债务人对全部资产总价值自认后,再申报哪些财产近期可供偿还债务,哪些财产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哪些财产可以变现还债,哪些财产可以抵债。(2)债权人认可。债权人对债务人自认的财产价值可能会出现两种结局,一种是对财产价值及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不持异议。另一种,对债务人自认财产价值及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有异议。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自认财产价值及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有异议时,应当启动第三个程序。(3)依法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依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以社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另外,对债务人劳动能力评估,通常以健康人,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为丧失劳动能力。
(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确认。
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履行能力,不能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应当除去债务人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即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生产最基本的必需费用或财产。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享受基本权利的标准应参照下列基数:(1)生活必需费用。以债务人居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留。(2)基本居住条件。债务人是农村居民的以一处住宅为限,多出部分应用于还债,是城镇居民的按当地政府统计的最低住房面积标准考虑,多出部分可通过抵债或拍卖、变卖、出租等方式用于还债。(3)必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当前生产运行为标准,保留一些生产必需费用和生产必需工具。(4)未成年人就学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给予当年费用的提留。保留上述四项生产、生活最基本必需后,才是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这个能力是当前履行能力。后期履行能力应视债务人的收入来源而定,包括每月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利润、股权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