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的终止,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消灭的。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归还所欠债务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最常见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旦产生债权债务纠纷,通常都是要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债权债务的关系才会消灭,那么债权债务关系什么时候会消灭?
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二、债互相抵消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1)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2)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5、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上文为大家介绍了八点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其中有一点最为常见,那就是债权人主动免除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不再偿还已欠有的债务了,不过要注意,债务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必须是自愿的才行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还债,当出现小编如上为您介绍的那些原因时,债权债务关系也会随之消灭,否则这种意思表示后期是可以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