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具体办法有置换或租赁,只需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即可。在具体执行中,“生活必需”可以根据当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制定。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只需要不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面积就可以.
比如,南京某案件中,法院就判定,以人均8平方米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执行的房屋满足了面积、价值的标准,执行时还要注意替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生活居住所需。就是说必须按人均8平方米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提供住房。“房屋是作为整体拍卖的,不可能在其中为被执行人留下一两间居住。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法官指出,房屋置换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比如说债务人欠债20万元,他和家人住在一套价值100万的大房子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可以帮执行人在附近找一套面积较小的住房,面积超过最低标准即可。用这套住房置换被执行人所有的大房子,用所拍卖的钱偿还债务。这样既能解决债务纠纷,也保证了被执行人有房可住。
法官还认为,除此之外,租赁也是很好的方法。房屋置换有手续烦琐,置换房难找,而在被执行房屋附近找合适的出租房就简单得多了。拿拍卖被执行人住房的钱,除去还债之外设立一个租房专项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执行人租房生活的费用。“这一想法已经有了执行实例”,法官告诉记者:“浦口法院执行局近日执行的一个案件就用了租赁的方法。”
浦口有一个“老赖”欠了7个人十多万的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他跟妻子住在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法院当初就以为“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执行”,拖了一年多也无能为力。近日得益于中院的这项标准,执行又启动了。法院发现,该处房产价值远超过所欠债务,而附近租用一套普通住房每月仅需400元。于是法院将该房强制拍卖,所得款除偿还债务之外,还给了“老赖”2万元用于租房。解决了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