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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配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行业资讯2017-12-04 14:07:0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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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配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相信有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

债务人配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邵某原从事汽车配件经营,2012年3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邵某不仅没有归还,还不见了人影。王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及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邵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被告邵某的丈夫)辩称,其不知被告邵某向原告王某借该款的具体情况,被告邵某也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邵某不务正业,目前已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共计有40余万元,尚未起诉的还有两笔共计32万元,其已与邵某近一年,约定邵某的债务由邵某偿还,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应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能证明邵某的借款经其夫刘某的同意,属邵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原告也未能证明邵某经营收入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的证据(借条)上只有邵某一人的签字,应判令被告邵某一人偿付该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刘某负担。即应由其夫刘某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
  一是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显然两者不尽相同甚至冲突。

债务人配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对其前妻邵某的债务提出异议,其异议也可能有事实根据,但因邵某所负债务发生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负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刘某举证不能,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也给了人们一点启示,夫妻之间应该多一点关爱,少一点冷漠;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和尊重,但包容决不是纵容,尊重绝不是无底线和原则;夫妻之间应同舟共济,夫妻不是同林鸟,而是命运共同体,大难到头不能各自飞,因为在一方倒下的时候,可能正是另一方中枪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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