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由国家机关遴选出来专门管理社会公共资源、为社会民众服务的专门人员,理应带头遵法守法、诚实守信,起良好的示范效应。然而,部分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成为了特殊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和政府形象,危害甚大。因此,加大“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成为攻克“执行难”的重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司法拘留十五日。”12月13日,将乐县一名公职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将乐法院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案情
被执行人石某系将乐县某乡政府的公职人员。2015年9月,石某与黄某签订一份《关于解除<林权股份转让合同>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石某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偿还黄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期限届满后石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经黄某多次催讨依然拒不还款,遂被黄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石某每月还款3万元。然而,石某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查封了其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每月扣划工资用于偿还借款,而房产因地处乡镇难以处置且价值不大。此外,将乐法院积极联动县委组织部、纪委及其所在单位约谈石某规劝其还款,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可石某不为所动,执行法官经报院领导批准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此时石某才幡然醒悟,急忙联系家人筹钱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国家要讲诚信,公民要讲诚信,党和政府要讲诚信,党员干部更要讲诚信。公职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应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若公职人员不讲诚信当“失信被执行人”,光许诺不践诺,将失信于社会、失信于群众,又何以获得群众的拥护和信任,又何以树立起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动真格硬碰硬
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执行案件是执行过程中难啃的“硬骨头”,将乐法院主动将其作为化解“执行难”的“破冰点”,动真格,硬碰硬。
什么查封房产和银行账户、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等等等等这些就不用说了,统统不在话下!想必大家又要问了,这些措施针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那对“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特殊措施呢?有!接着往下看!
将乐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任职选调、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及在对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若有失信行为,将被“一票否决”。今年,将乐法院已在协助审查中筛除“公职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7人,政治生命啊,“公职失信被执行人"你们悠着点。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同时,将乐县将各部门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年底评先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这损害的可是集体荣誉,在同事们的注视下,“公职失信被执行人”你还赖得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