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债务关系。有时双方立一个欠条以表明事实的存在,也并未约定其他诸如利息之内的。但是到了还款日期后,债务人却做老赖,推脱不履行时,债权人大都会起诉至法院了,甚至还要追究相关利息。那么在这种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能得到支持吗。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2013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犬神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