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活跃,必然会使资金流动活跃,民间借贷就会更加多。在借贷关系中为了是借贷关系多一份保障,很多借贷情况都会要求有人能为借款人做担保。大家都知道借条上有还款期限,借条有诉讼有效期。那么担保也有期限,那假若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关于担保的时效性存在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有效性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那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时效在债权到期日延后6个月内,如果超过期限了,那起诉担保人是无效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过后,债权人方起诉追究担保责任,担保人以过期为由要求免责的主张能获支持吗?
2008年6月,韦某在高目某、时月某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3分。经近年多次催要,上述被告始终未还。今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担保时效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高目某、时月某承担担保责任,故高目某、时月某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
同时庭审中,债务人韦某自认借款属实且至今未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目某、时月某均因近6年来债权人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