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本质上就是经济社会,而在经济社会中信用是根本!可是有些人就是不珍惜自己信用,欠钱不还甚至恶意欠款,这样的老赖自以为可以占到便宜,殊不知成为老赖之后,子女都受到影响,可谓影响深远!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失信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加强联合惩戒”部分规定了“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等共十一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失信人的惩戒措施。
以上文件的绝大多数限制性规定都只涉及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并不涉及他们的子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失信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费用的行为。”
应特别注意的是:关于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上述文件只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本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没有规定失信人子女不能报考。但是,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考试”之后的环节是“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这里的“考察”就是公务员录用中的政审环节。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政审环节是非常严格的,对拟录用人员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都严格审查,尤其是公检法系统审查更严。而考生一般都不会把自己本人和直系亲属有污点的相关材料如实提供给政审部门。因此,在政审拒录的案例中,多是因为考生提交了虚假材料或者材料不全而被淘汰。一些考生在报名阶段,为了图方便或者为了能顺利通过报名,填写了一些虚假信息,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最后的录用,而相关部门拒录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考生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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