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你已经不是第一次借钱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了,或许你已经不是第一次收下亲戚朋友们给你的借条。但是犬神得告诉你:小心欠条上的“错别字”惹祸!
2007年6月,何家某在山东烟台某小区务工,可当工程相继完工后。何家某却烦恼了,因为资金短缺,承包工地的仲某某无法如期交付工程款。于是仲某某向何家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如实写道:“欠何加某班组人工工资31996元。”原以为事情和平解决的何家某却遇到一件更为棘手的事情,在完工后的几年内,仲某某以无钱还款为由,一直拒绝多年前已欠下的工程款。起先,何家某多次与仲某某相约商谈,要求仲某某还款,可是老赖当定的仲某某仍然“一赖到底,拒不还款”。无奈的何家某将仲某某告上广元市利州区法院。
2017年10月17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受理此劳务合同纠纷事件,裁定驳回原告何家某的起诉。原本以为胜券在握的何家某却被法院的裁定所迷惑,这中间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原来是“错别字”惹的祸。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认定,何家某出具的仲某某给自己的欠条是无问题的,其主张权利要求仲某某还款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仲某某的欠条上所写的欠款对象为何“加”某,而不是原告人何“家”某,经法院向原告解释后,原告何家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示何“加”某与何“家”某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与本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何家某是该欠款的权利人,因此并不能控告被告人仲某某。另因被告仲某某经多方面多途径联系均未成功,何家某所诉事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何家某的起诉。
何家某的事件可谓给债权人敲响了警钟,那么作为债权人,必须牢牢记住“打欠条”的规范,不论借款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写“错别字”,都因小心谨慎的审视欠条,以防错别字的出现。欠条作为债权人和欠款人之间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的不规范和文字错误时而导致纠纷。而欠条作为证明债权人和欠款人之间的重要书面证据,因此更应提防“错别字”的出现!
其实上述问题都不是问题,真正造就死债的是“时间杀手”。本来能够盘活的债务,当面临债权人拖延等待,导致时间变长;那么债务就像病入膏肓一样,出现问题越来越多,盘活的机会越来越渺茫。所以,当债权人意识到债务即将面临困境时,要及时找专业的债务处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