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后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三观不合或者生活方式的不同常常导致离婚的发生。那么,若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生活时期,有着债务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借款人个人承担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孔恒超原告借款22万元,被告人陈成峰进行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孔恒超并未归还欠款,而被告人陈成峰也未尽担保义务。于是原告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控诉。经法院调查,被告人孔恒超所借借款早已在澳门赌博时就已输掉,虽然被告人孔恒超和妻子于2013年8月19日结婚,但是这起债务纠纷和俞叶红无关,这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经法院判决,虽然被告人孔恒超与俞叶红于2014年2月17日离婚,债务发生期间是在夫妻的共同生活时期,但是在这期间,被告人孔恒超并未将借款用来添置家庭的财产,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人孔恒超、俞叶红的生活和家庭经营中。因此,法院判决这属于被告孔恒超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案例二: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夫妻生活,夫妻承担共同债务
张某和妻子梁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债权人马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这对夫妻并履行还钱的义务。最终债权人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经法院判决,依法判决债务人张某及梁某偿还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但这对夫妻仍以没钱为借口,拒绝还钱。于是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法民警的教育下,这对夫妻深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这对夫妻仍想方设法的拒不履行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对这对夫妻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由于这对夫妻有个年幼孩子需照顾,法院便只拘留了丈夫张某。丈夫被拘留后,妻子梁某来到法院要求和解并交付10万元的执行款,并承诺剩下的钱将在每月分期还款。
那么离婚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该如何划分呢?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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