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向仲谋因建揽建设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以承建工程项目做担保,向赵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为12500000元(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总计24个月,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
双方约定还款期分三次,每次还款日到期向仲谋必须立即付款,如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按应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四向赵先生支付违约金。
截止2017年6月15日,向仲谋尚欠340万元及资金利息至今未还,并处于失联状态。
向仲谋的做法严重违约,现赵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元现金寻找向仲谋的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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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属于民间借贷项目担保借款。案例中向仲谋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资金周转,以承建工程担保借款1250万,剩余本金340万元及资金利息至今未付。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来看,工程项目担保借款因无法控制,不切实际,该笔借款只能算项目信用担保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失信人向仲谋失联跑路,拒绝偿还剩余借款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后遇上此类借款,建议以工程项目股份作为担保借款(股份质押借款),股份质押需经过登记的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