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罗先生公司(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志清公司(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了《防水分包合同》,约定由罗先生公司分包胡志清公司承包的逸水青城一期小高层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面积约24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元。
工程完工后由双方有关人员收方核定实际施工面积为22763.19平方米,工程价款为796711.65元(柒拾玖万陆仟柒佰壹拾壹元陆角伍分)。胡志清公司支付了罗先生公司工程款376711.65元(叁拾柒万陆仟柒佰壹拾壹元陆角伍分),尚欠工程款400000元(肆拾万元整)。且胡志清公司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价款,应依约按赔偿违约金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