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李玉向王女士借款3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2%,李玉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还款期届满,李玉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3月15日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仍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2%,并由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期间于2014年8月李玉偿还本金50万元及3万元利息,2015年支付利息20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本金或利息。2015年5月李玉再次出具《还款承诺书》,事后李玉一直未偿还王女士剩余本金250万元及利息72万元整。
现,王女士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寻找李玉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