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梁家富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款24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4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梁家富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4日,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期间陆续偿还本金67万元。事后梁家富推诿履行偿还义务,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胜诉,判决生效后,调查发现梁家富对一套3层楼的无产权房屋有股份,但无法执行回款。 现,李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寻找梁家富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