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谢鸿雁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截止。合同签订后,谢鸿雁按约支付利息到2014年2月28日,之后再未支付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谢鸿雁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谢鸿雁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谢鸿雁躲债失联。 现,李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4万寻找失信人谢鸿雁踪迹、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