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先生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27日先后四次与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共计118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4%。鑫越经营部为实际用款人,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将第一年利息计入本金,延长借款期限一年。但四川创越公司、鑫越经营部仍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经易先生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易先生借款本金118万及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王晓东至今未付。
现,易先生悬赏12万寻找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王晓东的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