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我与张大明签订了一份《2013——2014年度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张大明以我的名义进行旅游产品的相关经营,由张大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他本人承担相关责任,与我无关。协议签订好后,张大明于2014年10月17日以“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28名游客的代表樊高银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费用为7500元/人,合同签订好后,张大明收取了游客的旅行费21万元,后来却私自挪用,导致28名游客未能如期旅行。后来张大明为解决问题,与其中18名游客达成协议,将之前的合同变更,但最终也未能得到履行。
由于张大明未按照与樊高银等旅游者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18名游客便向我公司进行索赔,总公司要求我妥善解决该问题,出于无奈,我先向总公司支付了31.5万元,用于18名游客的赔偿。另外张大明还向那18名游客收取了办理护照的费用,我又垫付了3600元。出门旅游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情,没想到最后会变成这样,由于张大明的原因,所有团款均由我垫付,前后本金加利息共计128.87万元,现张大明已潜逃,我承诺,只要有人能提供张大明的相关信息,我愿意拿出2万元表示感谢!
服务非常好,回馈消息很及时,虽然没有找到,不过好几次叫我去辨认,很敬业!
以上案列属民间借贷中合同纠纷。案列中张大明私自挪用旅游者约定费,致使韩女士为被告人张大明垫付了赔偿款。随着韩女士将张大明告上法庭,张大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张大明在判决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审判中张大明失踪,致使法院执行难。无奈之下韩女士经通过网络找到我们犬神寻找网寻求帮助。悬赏寻找张大明的信息通过犬神微信公众号转发出去之后,接到了不少网友的留言,其中有几条信息比较有价值。由于雇主提供的信息较模糊,张大明名称较为普通,犬神寻找网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信息分析从中并未得到了真实有效的信息。遗憾未能在委托时间内完成韩女士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