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朱小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向王世利出借款项总计202000元。2017年8月8日,王世利出具借条,对上述202000元的借款事实子以确认。王世利在借条中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未归还借款,王世利于2018年3月21向朱小姐另行借款5900元。经朱小姐多次催要,王世利对上述借款均未予偿还,本院对朱小姐要求王世利归还借款207900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未明确约定,朱小姐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世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小姐归还借款2079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2000元从2017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5900元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现,朱小姐依据法院判决(2020)川0107民初12657号委托犬神悬赏网发布悬赏:
悬赏20000元征集王世利行踪及财产线索,望广大网友踊跃提供线索。
以上文字摘选自(2020)川0107民初12657号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