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小龙,2007年2月,我同江润德夫妇共同开办了“双流阳光木业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从事木门生产和销售,2010年3月正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我是负责人,经营部设在双流县西杭港工业园区九龙湖社区5组,我们约定共同投资开办经营部,由我出资80%,江润德夫妇出资20%。但开办时全部资金均是由我所出,江润德夫妇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经营部由我分管生产、销售,他们二人主要分管财务。经营了多年,江润德夫妇一直未将他们该出的投资款付给我。自2015年起,经营部非常困难,经过我们三人协商,决定关闭经营部。并于2015年8月,我们清算后进行结算:江润德夫妇欠我投资款等共计246400元。我与2015年9月4日、5日向他二人分别出具了四份,共计246400元欠条,并承诺当年9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11月10日钱还款4万元、一年内还款100400元。2015年9月25日,第一次10万元还款期到后,江润德夫妇不仅没有按约还款,还故意躲避。2015年11月10日,第二笔4万元还款期到后,他二人仍拒不还款。我无奈之下将江润德夫妇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定江润德夫妇按约定归还我借款的本息及案件受理费。但是他二人无视法院判决,至今仍旧未归还我的钱。
现,王先生悬赏4万寻找债务人江润德、陈蓉踪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